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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老鼠會,有法可罰

據媒體報導,「藝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設立「易發網」(www.ewa.com.tw),以提供會員網頁製作,幫助會員開設個人網路商店為名義,藉機招攬會員加入繳交會費七千五百元。所繳的入會費其中一千五百元交回該公司,其餘六千元則匯款給六名上線,每人一千元未確實進行網路交易行為。依照此規則,加入者要求回本,必須再找六個人加入,但事實上並未確實進行實質的販售行為。前述違法事實,經民眾檢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認定「藝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處罰款一千萬元,並勒令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歇業。

所謂「多層次傳銷」,依公平法第八條之規定,是就推廣或銷售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而同法第二十三條另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巿價者,不得為之。

「易發網」前述要求會員應交付會費,以取得介紹其他會員加入權利之行為,實質上就是一種多層次傳銷行為。而參加人取得新會員所繳會費中之一千元,並非來自於其推廣商品之合理市價,亦顯為「違法之多層次傳銷」(即通常所稱之老鼠會),依法最高得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另為了使公平會確實掌握多層次傳銷公司經營之情況,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多層次傳銷業者應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主要營業所、關係企業、傳銷組織或計劃、營運規章、契約條款、商品種類等事項,向公平會報備。如嗣後報備的內容有變更,也應再為報備。違反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應該注意的是,多數業者以為向公平會報備者,其所為之行為就屬於合法,實際上,合法與否,仍應視該業者個別的行為而定。

多層次傳銷提供了參加者自由的上班時間、投資小以及回收快的創業機會;對消費者而言,則是一項「服務到家」、「物美價廉」的便利措施;而在事業方面,利用多層次傳銷所節省之僱傭及店面租金等成本,亦可提供價格較低、競爭力強的商品,此即多層次傳銷在近年來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的原因。

不過,違法的多層次傳銷,由於其經營模式是不斷的從企業外拉人進來貢獻金錢給組織內的既有成員,已經不具備前述市場經濟之功能,不銷售任何產品,以拉人頭為目的,所以應該加以禁止。

因此,電子商務業者若要經營多層次傳銷,除了要靠完整的傳銷制度外,更要遵守相關之法令,以避免誤觸法網,並靠良好形象吸引更多參加人及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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